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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組織章程

中 華 民 國 健 行 登 山 會 章 程
 
中華民國62年06月02日成立大會訂定
中華民國64年.66年.70年.72年.74年.79年.81年.修正通過十次
中華民國84年07月30日第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8年08月01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3月18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3月29日第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4月01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03月30日第十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健行登山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TAIPEI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 」。

第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以推廣國內、外健行、登山及越野運動,研究登山學術,提倡全民體育、慈善公益活動及環境保護為宗旨之體育團體

第三條:本會為國際山岳聯盟(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Climbing & Mountaineering Federation, UIAA)、亞洲山岳聯盟(英文名稱Union Asian Alpine Association, UAAA)國際體適能全民運動協會(英文名稱The Associational For International Sport for All, TAFISA)亞洲體適能全民運動協會(英文名稱Asiania Sport For All Association, ASFAA)會員。

第四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五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分支機構及分級組織。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廣國內、外健行、登山及越野活動等全民運動、休閒相關事項。

二、審查並輔導分支會設立事項。

三、關於登山技術、嚮導訓練與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建立登山運動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相關事項。

四、登山健行意外事故之預防、宣導及搜救相關工作。

五、健行、登山及越野路線之探勘及淨山運動、低碳登山之宣導等事項。

六、協助相關單位、社團健行登山等事項。

七、辦理登山科學研究及登山學術、文化書刊之出版發行相關事項。

八、接受政府或他人委託辦理登山健行相關公益、慈善活動事項。

九、推動國際及兩岸體育交流活動。

十、推行附屬事業。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 團體會員:凡各機關、學校、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各分支機構及分級組織得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其推派代表人數依總會員人數比例)。

二、個人會員:凡本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贊同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外籍人士願遵守本國法令及本會章程者,得申請為本會外籍會員,但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學生憑證(每年需驗證一次)無年齡限制,得申請為本會學生會員,若未滿十八歲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永久會員:凡會員一次繳納二十年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凡繳滿二十五年常年會費者,得申請經理事會核准後,為永久會員;得享免繳常年會費。113430日起停止招募永久會員。

四、贊助會員:一次捐款四十年常年會費之金額以上者為贊助會員。

五、榮譽會員:對推廣國內、外健行登山及越野運動,研究登山學術,提倡全民體育、登山環保等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會員入會未滿一年以上,不得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惟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除外。

第九條: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會員(會員代表)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會員得於六個月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除其未具理監事或工作人員資格者,於聲明書達到本(總)會時即生效外,其餘應於書面敘明理由,送理事會審定確認。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 及 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教育部許可後,函請內政部備查後行之。

第十四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學生會員享優惠)、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及購置。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本會之合併與分立。

九、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九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三十一人,監事九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並以得票次多數之十人為候補理事,三人為候補監事,遇有理事、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據以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得指定常務理事或理事五人以內出任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可依程序成立主席團)、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理事無法互推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本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請內政部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常務監事無法互推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請內政部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長(會長)、理事、監事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教育部核准後,送請內政部備查。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秘書長由理事長遴選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並應報內政部及教育部備查。其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置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秘書長遴選經理事長核定,報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應依業務性質需要成立各種委員會、小組等組織,其組織簡則理事會通過,報經教育部及內政部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其委員名單應報教育部備查。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長、榮譽副理事長、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因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得於開會前一日送達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以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及不動產之設定負擔及購置。

五、本會之解散

六、本會之合併與分立。

七、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以上各會議除臨時會議外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會議之決議各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常務理、監事應出席常務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經會員大會決議,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入會費新台幣100元,團體入會費新台幣5,000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常年會費新台幣500元,團體常年會費新台幣5,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設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繳納上級團體之會費視為團體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依法定時間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內政部及教育部核備。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內政部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自八十九年度起,本會舊會員常年會費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依下列方式繳清:

一、未預繳會費者,繳交全年常年會費。

二、預繳會費尚餘三個月以下者,補繳常年會費四分之三。預繳會費尚餘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者,補繳常年會費二分之一。

三、預繳會費尚餘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者,補繳常年會費四分之一。

四、預繳會費尚餘九個月以上者,該年度毋庸補繳。新會員於前半年入會者,繳交全年常年會費,其於後半年入會者,繳交半年常年會費。第七條第三、四、五款所列會員,免繳常年會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因組織區域之調整或其他原因有合併或分立之必要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合併或分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之訂定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教育部許可及內政部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